【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規費法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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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規費法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