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評論主題】12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土地應依規定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基地號更正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方式為之?(A)公告(B)提存(C)留置送達(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31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A)

【評論內容】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A)一萬元 (B)二萬元 (C)五萬元 (D)二十萬元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2.Can you help me l       t this baggage? It’s quite heavy.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高一英文上第一次-106 年 - 2017雲林縣縣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 條(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

住宅法第 21 條(D)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評論主題】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D)

【評論內容】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評論主題】5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地點應受何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A)直轄市、縣(市)政府(B)內政部(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