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
(B)土地徵用之原因,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
(C)土地徵用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D)因徵用致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必須拆除者,依重建價格估定其補償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8546
統計:A(179),B(12),C(16),D(6),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58 條

】評論

A土地徵用之標的,為土地所有權 (是使用權)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