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大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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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