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未能依法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對於不願參與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物,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可以處理之方法?
(A)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B)得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C)協議價購不成,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D)實施照價收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1818
統計:A(64),B(17),C(65),D(3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

用户評論

林翔】評論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下略)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 25-1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因此造成現在常見的爭議:對於不願意參與之俗稱「釘子戶」,卻能由開發者向政府申請強制徵收,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