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之徵用逾多久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5397
統計:A(12),B(19),C(20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Hs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8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Hs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8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