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民國101年基於性別平等以及尊重個人權益,修改了民法何種規定?
(A)夫妻原則不冠姓氏規定
(B)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規定
(C)夫妻離婚取消再婚限制規定
(D)夫妻住所原則自行約定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117
統計:A(1217),B(3832),C(158),D(962),E(0)

用户評論

【用戶】筱紫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2012年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  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用戶】神山日光Ninko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除了b選項 其他都是87年做的嗎?感謝摩友們分享 愛你們

【用戶】Isa*地特初考已上 感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To樓上是喔~請參7樓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修法理由】(101.12.7)一、新增第三項。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

【用戶】筱紫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2012年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  .....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夫妻原則不冠姓氏規定(X;民國 87 年)(B)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規定(O;民國 101 年)(C)夫妻離婚取消再婚限制規定(X;民國 87 年)(D)夫妻住所原則自行約定規定(X;民國 87 年)

【用戶】莎拉(已上榜,繼續往上努力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C)(D)觀念直覺看起來都較為老舊(以現代觀念來看就是瞎爆了),所以猜(C),還猜對

【用戶】lovehina1231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考年份太M了吧。

【用戶】最佳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修法理由】(101.12.7)一、新增第三項。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夫妻原則不冠姓氏規定(X;民★ 87 ★)(...

【用戶】莎拉(已上榜,繼續往上努力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C)(D)觀念直覺看起來都較為老舊(以現代觀念來看就是瞎爆了),所以猜(C),還猜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