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57 條 (B)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A)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第 60 條 (C)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第 61 條 (D)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