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由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A)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B)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C)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D)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4874
統計:A(326),B(39),C(32),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34-1 條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34-1 條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34-1 條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用戶】a0912109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