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A)設定典權
(B)設定地上權
(C)設定抵押權
(D)設定不動產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9352
統計:A(23),B(31),C(674),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動產役權

用户評論

【用戶】Hunter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Hunter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看完整詳解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用戶】大家加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節取 許文昌 土地法規體系 P.67 )適用土地法34-1第一項僅限於設定民法之用役物權(即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包含設定擔保物權(即抵押權)。*其理由: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以占有為要件,故無需以多數決促進共有不動產利用;況共有人單獨將持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權利行使應無問題。要言之,各共有人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單獨設定用役物權,而須就共有不動產全部為之,故有賴土地法34-1第一項加以補救。*補充: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等四種用役物權,以有償為限(土執3),以保護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