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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C)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

【評論內容】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O (A) 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O (B) 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p.s.動產: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可對抗受讓人)O (C) 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依據第820條第3項) X (D) 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 體共有人同意(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始可 (依據第820條第1項)第 820 條  分管契約(共有物之管理)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評論主題】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A)設定典權(B)設定地上權(C)設定抵押權(D)設定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節取 許文昌 土地法規體系 P.67 )

適用土地法34-1第一項僅限於設定民法之用役物權(即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包含設定擔保物權(即抵押權)。

*其理由: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以占有為要件,故無需以多數決促進共有不動產利用;況共有人單獨將持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權利行使應無問題。要言之,各共有人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單獨設定用役物權,而須就共有不動產全部為之,故有賴土地法34-1第一項加以補救。

*補充: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等四種用役物權,以有償為限(土執3),以保護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