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拖吊車輛,拖吊業者不慎毀損受拖吊車輛
(B)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
(C)民眾至公立醫院就醫,因醫師之醫療過失致身體受永久性傷害
(D)協助警察指揮交通之義交指揮不慎,致人民發生車禍受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099
統計:A(306),B(603),C(3933),D(613),E(0)

用户評論

【用戶】Halli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惟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要旨,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是請求權人主張中興院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採,爰依據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拒絕賠償。

【用戶】綠谷出久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公立教師 是指公務員嗎如果有兼行政職 不論是狹義或廣義都屬公務員

【用戶】Chiao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回19F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所稱公務員乃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公立教師依法令從事教育事務,廣義來說不需要兼任行政職也可歸類於公務員的性質,所以公立教師(就算沒有任行政職)所為之違法行為也應依國賠法賠償喔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之核心在於針對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造成之損害應予以填補。故得請求國家賠償者必須以公權力不法侵害為限。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為之行為而言。如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自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所以本題選擇D。義交屬於行政助手,不算公務員。一般稱為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法責任規定的要件如下:(1)公務員之行為。(2)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3)公務員具備故意或過失。(4)行為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5)造成人民之損害。(6)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與人民之損害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