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不動產糾紛案件,何者非屬得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之?
(A)依土地法第 122 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B)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C)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D)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徵收補償費額之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統計:A(26),B(12),C(9),D(117),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

Feng Chun Liu】評論

(D)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3、4項

林翔】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