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以多數決處分共有物,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通知者,以公告為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B)以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C)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D)他共有人已死亡者,基於登記生效主義之考量,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共有人名義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425
統計:A(14),B(12),C(96),D(226),E(0)

用户評論

jojo-0917】評論

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JiaYing】評論

土地法第34條之一執行要點 七

Feng Chun Liu】評論

106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修法,(A)七(二),改為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爲之。(B)七(三),(C)七(七),(D)七(六)。故答案應更正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