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E】評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的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則可以承受耕地
【JEREMY65】評論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第 11 款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耕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