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 Chun Liu】評論
106.12.1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修法: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故答案應改為C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