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有關共有土地優先承購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物權效力,可對抗第三人
(B)須以買賣、交換及無償贈與為前提
(C)優先承購權之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表示
(D)優先承購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價格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簡單0.829545
統計:A(1),B(2),C(3),D(73),E(0)

用户評論

Feng Chun Liu】評論

106.12.1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修法: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故答案應改為C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