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多少期限內發給之?
(A) 10 日
(B) 15 日
(C) 1 個月
(D) 3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2414
統計:A(1),B(13),C(1),D(39),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徵收公告)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