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時,就應清理之土地及受理申報之機關等事項應予公告多久?
(A) 15 日
(B) 30 日
(C) 60 日
(D) 9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1707
統計:A(5),B(41),C(8),D(79),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一、清查地籍。二、公告下列事項:(一)應清理之土地。(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三、受理申報。四、受理申請登記。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前項第二款之公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期間為九十日;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