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美國籍的李約翰因繼承關係而取得本國一筆“漁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李約翰為外國人,所以依法不能繼承該筆地
(B)李約翰應於知道有繼承權之日起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C)李約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D)李約翰應於歸國後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6154
統計:A(2),B(12),C(143),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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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