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40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
【Feng Chun Liu】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99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 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 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