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政府照價收買逾期未建築使用之超額建築用地時,其收買土地之地價為何?
(A)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C)申報地價
(D)公告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6087
統計:A(76),B(0),C(9),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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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31條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