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884條)。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Feng Chun Liu】評論
本題是民867:抵押權之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