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犯強盜而殺害被害人,惟因先發現強盜罪之事實,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將甲依強盜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其尚有殺害被害人之殺人事實,另為偵查終結,以殺人罪向 B 法院提起公訴。A、B法院均各自為審理,且經判決後,案經上訴於共同之上訴法院 C。C 法院發現甲所犯之案件,實為一強盜殺人之結合罪案件。C 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A、B 二判決均撤銷,而自為一案之判決,毋須為不受理判決
(B)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B 法院之判決撤銷,並為不受理判決,再就全部上訴案件予以審判
(C)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仍應二案為處理,但得為合併審判
(D)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雖發現為一案,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撤銷,發回 A 法院全部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7949
統計:A(22),B(62),C(41),D(25),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本題是單一性案件(同一犯罪人+同一犯罪事實),故依此解析:C、D→錯,單一性案件A、B→因為依照369I上訴二審時,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是一審不當或違法(如本題之B法院本來應該依8相牽連案件不受理,卻下判決),應將該一審判決撤銷。又撤銷後因為本題是單一性案件,所以基於審判不可分,自然應該全部審判。第 369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