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6 條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提供之資訊。
【小彤】評論
地調2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地調6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提供之資訊。
【Feng Chun Liu】評論
(A) 第2條 ,(B)(C)第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