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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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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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8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有公用土地無民法時效制度之適用(B)公有土地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四級(C)國有土地之處分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評論內容】

我覺得答案有點怪怪的,

因為我本來以為是C是土法2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因為C的答案是,國有土地之〝處分〞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可是土法26: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可是我沒有看到需用或撥用,請問我要怎麼判斷?可以幫忙解答嗎?謝謝

【評論主題】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如何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A)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B)以查估之市場價值(C)以當期公告地價(D)依實際開發成本

【評論內容】

新市鎮開發條例7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評論主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

土法46-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17 採成本法估價時,必須先求取某一基準日期重新建造對象不動產的原價,該基準日期稱為:(A)估價日期 (B)勘察日期 (C)出件日期 (D)試算日期 (E)一律給分

【評論內容】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6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 (B)都市計畫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都市計畫

【評論內容】

都計§27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解釋字號:釋字第742 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 ,係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評論主題】10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A) 10 日

【評論內容】

平權§47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評論主題】4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地價稅 (B)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

【評論內容】

土稅§18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土稅§2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

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評論主題】7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

【評論內容】

非都土§2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廢止原開發許可開發同意:一、違反核定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水土保持計畫核准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依法失其效力。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屬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原開發許可,並副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並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8 關於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

【評論內容】

平權§14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權§15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權§116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

【評論主題】3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後,始行出售土地者

【評論內容】

土稅§35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 關於契稅稅率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B)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C)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D)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評論內容】

契稅§3

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評論主題】11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B)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管直轄市或

【評論內容】

土徵§9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未滿五年不繼續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 關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B)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 (C)區分所有權人對於

【評論內容】

公寓§18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

【評論主題】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何等局處?(A)都市發展、城鄉發展 (B)產業發展 (C)地政 (D)財政

【評論內容】

經紀條例§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評論主題】10 關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書載明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B)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總價款者,消費者不

【評論內容】

消保法§2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評論主題】24 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

【評論內容】

公寓§56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 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23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請問,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評論內容】公寓§6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

【評論主題】25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

【評論內容】

公寓§6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

【評論主題】11 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第一次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

【評論內容】

消保法§56-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5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

【評論內容】

公平法§20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15 近來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的廣告行為,發生許多爭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B)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應

【評論內容】

經紀條例§2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條例§29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 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16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用辭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預售屋指領有使用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B)差價係指買方支付斡旋金之交易價格與賣方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

【評論內容】

經紀條例§4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

                     、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                        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之業務。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

【評論主題】13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A)主任委員 (B)監察委員 (C)財務委員 (D)消防委員

【評論內容】

公寓§29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

【評論主題】14 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一定之文件。請問下列選項何者並非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 (A)經紀業許可文件 (B)不動產說明書 (C)不動產經紀人

【評論內容】

經紀條例§18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經紀條例§20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評論主題】6 關於不實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與廣告主無涉 (B)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

【評論內容】

公平法§2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

【評論主題】7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者,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公平法§30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法§31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評論主題】3 除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外,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A)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B)合計三個月以上者 (C)連續六個月以上者 (D)合計六個月以

【評論內容】

經紀條例§30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幾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評論內容】

消保法§19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1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B)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C)房屋標準價

【評論內容】

房屋§11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房屋§15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

【評論主題】以差額租金還原法所得出之價格為:(A)所有權價格(B)經濟租金(C)實質租金(D)租賃權價格

【評論內容】

差額租金還原法:將經濟租金與支付租金之差額,以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還原,即為勘估標的之租賃權價格。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宜列入收益法中總費用之項目?(A)地租(B)貸款利息(C)保險費(D)維修費

【評論內容】

總費用:地價稅、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維修費。

【評論主題】因接近行動電話基地臺而引起之價值減損,屬於下列何種因素?(A)物理的因素(B)功能的因素(C)特殊的因素(D)經濟的因素

【評論內容】折舊因素:物理 (實體損壞)功能 (功能退化)經濟 (外部性退化)

【評論主題】樓層別效用比係以何種學說為基礎?(A)土地與建物聯合貢獻說(B)土地貢獻說(C)建物貢獻說(D)最有效使用原則

【評論內容】

樓層別效用比是房地價格立體空間之比率,採聯合貢獻說。

【評論主題】計量模型分析法為何種估價方法之應用?(A)成本法(B)原價法(C)比較法(D)收益法

【評論內容】

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型 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以推 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為成本法重置成本之成立依據?(A)最有效使用原則(B)競爭原則(C)替代原則(D)均衡原則

【評論內容】

重置成本:只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築物,以現在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8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一倍 (B)三倍 (C)五倍 (D)十倍

【評論內容】

消保法§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計量模型分析法為何種估價方法之應用?(A)成本法(B)原價法(C)比較法(D)收益法

【評論內容】

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型 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以推 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評論主題】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如何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A)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B)以查估之市場價值(C)以當期公告地價(D)依實際開發成本

【評論內容】

新市鎮開發條例7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評論主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

土法46-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5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情形,並不包含下列何者?(A)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B)承租人將一部分耕地轉租於他人(C)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D)地租積欠達一年之總額時

【評論內容】

土法114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土法108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土法115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評論主題】17 採成本法估價時,必須先求取某一基準日期重新建造對象不動產的原價,該基準日期稱為:(A)估價日期 (B)勘察日期 (C)出件日期 (D)試算日期 (E)一律給分

【評論內容】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評論主題】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B)依法徵收(C)依法辦理撥用(D)逕為使用土地

【評論內容】

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評論主題】以差額租金還原法所得出之價格為:(A)所有權價格(B)經濟租金(C)實質租金(D)租賃權價格

【評論內容】

差額租金還原法:將經濟租金與支付租金之差額,以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還原,即為勘估標的之租賃權價格。

【評論主題】樓層別效用比係以何種學說為基礎?(A)土地與建物聯合貢獻說(B)土地貢獻說(C)建物貢獻說(D)最有效使用原則

【評論內容】

樓層別效用比是房地價格立體空間之比率,採聯合貢獻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