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 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B)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C)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 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D)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甲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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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o yo】評論

第10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蔡瑞明】評論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jacky】評論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小彤】評論

公寓§56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 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