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Mei】評論
記帳士法§19§35§15§29
【黃娟娟】評論
記帳士法第16條: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酬金數額。四、委任日期。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Yi Han】評論
(D)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
【Alice】評論
(D)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
【aas1068972】評論
(D)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 員會處理第34條(非記帳士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之處罰)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9條(記帳士之懲戒機關及懲戒事件之處理程序)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aven1002】評論
(D)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 員會主管機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