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 yo】評論
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蔡瑞明】評論
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
【小彤】評論
消保§8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
【J阿米】評論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O (消保§8 I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O (消保§10-1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需負第三人(製造者) 責任--> X (消保§9 後段 )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 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O (消保§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