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消保法 第 21 條
【小彤】評論
消保法§2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Cai Jen毛】評論
消保法§21: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之規定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2.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3.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4.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B)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總價款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外價 款之給付義務(C)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總價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百分之五(D)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載明頭期款)、第二款(各項費用合計差額)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