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第 21 條
【林泰源】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經紀業者義務及責任一、義務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該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二、責任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紀業之獎懲(第29條) 第一款明文規定違反21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30萬.....看完整詳解
【小彤】評論
經紀條例§2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紀條例§29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 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