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A)(C)第 18 條
【林泰源】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應盡法律義務 (僅列選項提及內容)一、揭示義務(第18條)(一)證照揭示: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加盟經營者亦同。(二)報酬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揭示。二、解說與交付義務(第23條第一項) 經紀人員在執.....看完整詳解
【小彤】評論
經紀條例§18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經紀條例§20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