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A)主任委員
(B)監察委員
(C)財務委員
(D)消防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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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ep Si Kuo】評論

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林泰源】評論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文重要規範】一、成立管委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委會)。二、選任、解任、權限、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與代理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下簡稱會議)。三、任期之規定 (1~2年,視規約或會議而定)   1.連選連任一次: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2.連選得連任:其他委員四、住戶非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規約或會議有另訂外,得被選任主委、管理負責人或管委。五、未推選: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任期直至推選出管理人為止。故答案應選擇D※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Ⅰ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Ⅱ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Ⅲ管理委.....看完整詳解

小彤】評論

公寓§29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