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限制競爭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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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o yo】評論

第19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0條(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蔡瑞明】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jacky】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小彤】評論

公平法§19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

Mike Fan】評論

(A)事業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