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 第 30 條經紀業...
【小彤】評論
經紀條例§30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