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D)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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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ep Si Kuo】評論

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

小彤】評論

公平法§20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