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 Ting Chan】評論
(A)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xxx】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
【Cai Jen毛】評論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平均地權條例§14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平均地權條例§1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徵收之(D)土地所有權人...
【小彤】評論
平權§14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權§1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權§116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
【Shilo Wu】評論
(A)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 價格或收益價格(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