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B)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評論內容】(A) 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訂定資本額屬特定資格 須為巨額或特殊採購 工程巨額採購為2億

【評論主題】880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A)O(B)X

【評論內容】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評論主題】36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訂之。(A)O(B)X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42. 甲乙共有 A 屋一棟,甲乙決定將 A 屋出租予丙,請問誰為 A 屋之直接占有人? (A)甲 (B)乙 (C)丙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1.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42. 甲乙共有 A 屋一棟,甲乙決定將 A 屋出租予丙,請問誰為 A 屋之直接占有人? (A)甲 (B)乙 (C)丙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1.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14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B)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評論內容】(A) 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訂定資本額屬特定資格 須為巨額或特殊採購 工程巨額採購為2億

【評論主題】880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A)O(B)X

【評論內容】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評論主題】36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訂之。(A)O(B)X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369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

【評論內容】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3人約定將A地分為3區域,分別由甲、乙、丙管理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A1、A2

【評論內容】(A)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A1>正確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評論主題】29. 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B)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C)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評論內容】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1140條)(A)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錯誤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有下列...

【評論主題】22.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B)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C)既然允

【評論內容】(C) 既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則應給予平等受邀之機會,不得加以限制>錯誤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6條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評論主題】17.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B)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C)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D)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評論內容】(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第4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15.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A)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評論內容】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    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    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B)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C)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D)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A)    (五)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    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4 下列政...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A)皆無需辦理議價程序--->錯...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B)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

【評論主題】42. 甲乙共有 A 屋一棟,甲乙決定將 A 屋出租予丙,請問誰為 A 屋之直接占有人? (A)甲 (B)乙 (C)丙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1.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24.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最遲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A) 10日 (B)

【評論內容】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34-1第六項)

【評論主題】2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A)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B)歧視原住民,情節重大 (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D)受停業處

【評論內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46.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C)行使解除權(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單純取得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之情形。 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至於有無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在所不問。(A)接受贈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否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所不問。 PS.但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評論主題】369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

【評論內容】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3人約定將A地分為3區域,分別由甲、乙、丙管理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A1、A2

【評論內容】(A)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A1>正確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