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lo Wu】評論
裁判字號:50 年台上字第 2596 號
【今年要上榜】評論
本案事實:甲乙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協議書內容分析: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 ———》有效,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離婚事由,沒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有效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 配及子女監護權——》無效,首先,剩餘財產分配為民法1030-1所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消滅後特有權利,不能由契約免除,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接著,子女監護權事由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而分配,不可由本案婚前協議書任意決定,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綜上,契約內容一部無效,該一部無法除去,即全部無效,故本案甲乙之契約(婚前協定書)違反善良風俗,無效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