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據民法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陳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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