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交,乙要求甲賠償該花瓶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其玩耍打破花瓶之行為無識別能力,故丙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B)乙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乙不得再要求甲賠償損害
(C)丙應與其法定代理人甲連帶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D)甲已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鬆懈,故由丙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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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511】評論
B:乙可要求;甲可抗辯C:丙無識別能力,丙不需連帶責任。
【上岸吧 鯊鯊!】評論
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正確,丙無行為能力人,不用負,由法代自己負即可,(C)錯誤,不用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