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罄】評論
(A)(B)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C)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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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C)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