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200萬元、160萬元、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對丁拋棄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45萬元
(B)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20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35萬元
(D)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6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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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罄】評論
在不變次序下,乙:200萬;丙: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