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上岸吧 鯊鯊!】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1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是處罰洩漏「因執行業務」而得知者,甲得知已知病情,是因為在飯局上,非執行業務時,故甲洩漏出去,亦不成立業務洩密罪,A B選項刪除

【評論主題】31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是處罰洩漏「因執行業務」而得知者,甲得知已知病情,是因為在飯局上,非執行業務時,故甲洩漏出去,亦不成立業務洩密罪,A B選項刪除

【評論主題】42.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

【評論內容】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正確,丙無行為能力人,不用負,由法代自己負即可,(C)錯誤,不用連帶

【評論主題】41. 依據民法規定,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負具體輕過失損害賠償責任(B)債務人合法提出,而債權人明示拒絕受領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有交付不動產義

【評論內容】A)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B)第 234 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一樣要給付,只是債權人自己要負遲延責任C)第 241 條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D)第 238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評論主題】32.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A)正確,根據民法245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B)兩個方向1.根據民法450條,應該是租賃契約「屆滿時」即可向承租人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2.但這題的題目用語是寫「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就要去思考 (1).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 用民法第767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15年 (2).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占有人: 用民法第962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 1年不管哪一個,B的論述都應該是錯的(C)動產質權「沒有」類推適用不動產抵押權(§880)規定,所以沒有五年的消滅時效第 880 條 是給「抵押權」用的,不是動產質權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再來,「質權」只有民法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所以質權也不會消滅,可以用質物來取償(D)自知受脅迫時起,是自「意思表示時」起10年內得撤銷(民法93條但書)

【評論主題】42.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

【評論內容】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正確,丙無行為能力人,不用負,由法代自己負即可,(C)錯誤,不用連帶

【評論主題】32.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A)正確,根據民法245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B)兩個方向1.根據民法450條,應該是租賃契約「屆滿時」即可向承租人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2.但這題的題目用語是寫「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就要去思考 (1).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 用民法第767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15年 (2).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占有人: 用民法第962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 1年不管哪一個,B的論述都應該是錯的(C)動產質權「沒有」類推適用不動產抵押權(§880)規定,所以沒有五年的消滅時效第 880 條 是給「抵押權」用的,不是動產質權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再來,「質權」只有民法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所以質權也不會消滅,可以用質物來取償(D)自知受脅迫時起,是自「意思表示時」起10年內得撤銷(民法93條但書)

【評論主題】41. 依據民法規定,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負具體輕過失損害賠償責任(B)債務人合法提出,而債權人明示拒絕受領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有交付不動產義

【評論內容】A)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B)第 234 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一樣要給付,只是債權人自己要負遲延責任C)第 241 條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D)第 238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評論主題】31.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A)分管契約 (B)合夥 (C)繼承 (D)祭祀公業

【評論內容】補充 (A)何謂分管契約?「分管契約」就是,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