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1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是處罰洩漏「因執行業務」而得知者,甲得知已知病情,是因為在飯局上,非執行業務時,故甲洩漏出去,亦不成立業務洩密罪,A B選項刪除
【評論主題】33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
【評論內容】(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評論主題】2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B)甲
【評論內容】
173現供人使用,174現非供人使用,其他要件都一樣
但這題的四個選項都有符合173或174【評論主題】29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養父是法定血親,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會加重!故AB先刪除
移置屍體,判例是這樣寫:【評論主題】3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評論內容】C選項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四○四號判例要旨...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33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
【評論內容】(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評論主題】31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是處罰洩漏「因執行業務」而得知者,甲得知已知病情,是因為在飯局上,非執行業務時,故甲洩漏出去,亦不成立業務洩密罪,A B選項刪除
【評論主題】2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B)甲
【評論內容】
173現供人使用,174現非供人使用,其他要件都一樣
但這題的四個選項都有符合173或174【評論主題】29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養父是法定血親,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會加重!故AB先刪除
移置屍體,判例是這樣寫:【評論主題】3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評論內容】C選項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四○四號判例要旨...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2.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
【評論內容】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正確,丙無行為能力人,不用負,由法代自己負即可,(C)錯誤,不用連帶
【評論主題】48. 關於贈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贈與係單獨行為(B)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C)贈與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於物之交付後,贈與行為才生效(D)經公證之贈與,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
【評論內容】A)錯誤,贈與是契約行為,單務契約(單務...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1. 依據民法規定,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負具體輕過失損害賠償責任(B)債務人合法提出,而債權人明示拒絕受領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有交付不動產義
【評論內容】A)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B)第 234 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一樣要給付,只是債權人自己要負遲延責任C)第 241 條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D)第 238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評論主題】32.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A)正確,根據民法245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B)兩個方向1.根據民法450條,應該是租賃契約「屆滿時」即可向承租人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2.但這題的題目用語是寫「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就要去思考 (1).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 用民法第767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15年 (2).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占有人: 用民法第962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 1年不管哪一個,B的論述都應該是錯的(C)動產質權「沒有」類推適用不動產抵押權(§880)規定,所以沒有五年的消滅時效第 880 條 是給「抵押權」用的,不是動產質權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再來,「質權」只有民法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所以質權也不會消滅,可以用質物來取償(D)自知受脅迫時起,是自「意思表示時」起10年內得撤銷(民法93條但書)
【評論主題】28.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價值5萬元之平板電腦以1萬元廉價出售給受監護宣告之丙。試問甲、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撤銷 (C)有效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甲受乙脅迫➡️得撤銷但是撤銷是for有效的法律行為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48. 關於贈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贈與係單獨行為(B)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C)贈與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於物之交付後,贈與行為才生效(D)經公證之贈與,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
【評論內容】A)錯誤,贈與是契約行為,單務契約(單務契約不等於是單獨行為,不一樣)
【評論主題】28.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價值5萬元之平板電腦以1萬元廉價出售給受監護宣告之丙。試問甲、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撤銷 (C)有效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甲受乙脅迫➡️得撤銷但是撤銷是for有效的法律行為
【評論主題】42.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
【評論內容】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正確,丙無行為能力人,不用負,由法代自己負即可,(C)錯誤,不用連帶
【評論主題】40.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
【評論內容】(D)錯誤,現行法已明文採「契約說」,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評論主題】32.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A)正確,根據民法245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B)兩個方向1.根據民法450條,應該是租賃契約「屆滿時」即可向承租人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2.但這題的題目用語是寫「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就要去思考 (1).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 用民法第767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15年 (2).若出租人為租賃物之占有人: 用民法第962請求返還,消滅時效 : 1年不管哪一個,B的論述都應該是錯的(C)動產質權「沒有」類推適用不動產抵押權(§880)規定,所以沒有五年的消滅時效第 880 條 是給「抵押權」用的,不是動產質權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再來,「質權」只有民法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所以質權也不會消滅,可以用質物來取償(D)自知受脅迫時起,是自「意思表示時」起10年內得撤銷(民法93條但書)
【評論主題】41. 依據民法規定,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負具體輕過失損害賠償責任(B)債務人合法提出,而債權人明示拒絕受領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有交付不動產義
【評論內容】A)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B)第 234 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一樣要給付,只是債權人自己要負遲延責任C)第 241 條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D)第 238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評論主題】31.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A)分管契約 (B)合夥 (C)繼承 (D)祭祀公業
【評論內容】補充 (A)何謂分管契約?「分管契約」就是,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