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
(A)分管契約
(B)合夥
(C)繼承
(D)祭祀公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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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B)合夥(C)繼承(D)祭祀公業皆需要共同管理第 827 條

林梅文】評論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B)合夥(C)繼承(D)祭祀公業皆需要...

上岸吧 鯊鯊!】評論

補充 (A)何謂分管契約?「分管契約」就是,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