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20歲之大學生甲向學長乙購買二手遊戲機一臺,約定由甲的母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因甲未事先告知,不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B)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乙得向丙請求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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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用戶】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樓上引的條文不對,不是226,本題屬於第三人負擔契約△第三人負擔契約指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也。第三人負擔契約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定,第三人既未參與,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所以向第三人主張的選項都是錯的),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債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6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