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分母】評論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評論
樓上引的條文不對,不是226,本題屬於第三人負擔契約△第三人負擔契約指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也。第三人負擔契約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定,第三人既未參與,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所以向第三人主張的選項都是錯的),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債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6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