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B)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評論內容】(A) 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評論主題】26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競圖之技術服務,先審查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後辦理比價。 (B)不必成立審查委員會。 (C)招標文件明定採

【評論內容】

第 64-2 條 評分及格最低標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採評分方式審查

2.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所以再來看題目選項

(A) 涉及競圖之技術服務,先審查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後辦理比價。錯誤,以底價內或預算內之最低標得標

【評論主題】6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A)6個月內。 (B)3個月內。 (C)1年內。 (D)14

【評論內容】

得考量縮減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之情形(招標期限標準§8)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1.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2.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1.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2.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日。

【評論主題】74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

【評論內容】

這是立法技術太爛以至於適用繞來繞去的,首先會使用協商程序的狀況跟斯斯一樣有兩種

政府採購法第53條

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可以依55條協商(1)經報上級機關核准

(2)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

(3)無法依53.54條比減價格後決標者

政府採購法第54條

依52條辦理最有利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無法決標,得依55條進協商程序

然後第57條,前面兩種狀況辦理協商程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明明跟你講審標程序要保密,卻又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告訴你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拿53條的情況來說,我比減價格的時候早就開標投標完了,哪來開標投標的問題,基本上只能給54條適用的東西硬要全套,再用細則排除掉第一款

【評論主題】71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

【評論內容】

選項A(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廠商出席與否不影響審查,無不得決標之規定。

選項B(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4條第3項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決標日30日內,選項B錯誤。

選項C(正確):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選項D(錯誤):同選項B解答,一百萬以上已為公告金額以上標案

【評論主題】56 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 (A)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B)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C)標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5月0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黃 (先生或小姐)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評論主題】46. 20歲之大學生甲向學長乙購買二手遊戲機一臺,約定由甲的母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因甲未事先告知,不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B)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C)乙

【評論內容】樓上引的條文不對,不是226,本題屬於第三人負擔契約△第三人負擔契約指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也。第三人負擔契約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定,第三人既未參與,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所以向第三人主張的選項都是錯的),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債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68 條

【評論主題】43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限(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國賠原因分成

(一)公務員之行為→要行為不法,且有故意過失(過失賠償主義)

(二)公有公共設施→

1.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2.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

3.公共設施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因為出問題的是設備不是人,不討論過失故意與否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評論主題】43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限(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國賠原因分成

(一)公務員之行為→要行為不法,且有故意過失(過失賠償主義)

(二)公有公共設施→

1.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2.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

3.公共設施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因為出問題的是設備不是人,不討論過失故意與否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評論主題】28 下列情形,何者無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A) 對公務人員之年資核定 (B) 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C) 對公務人員考列乙等之考績核定 (D) 對受移送懲戒公務員之先行停職決定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應係指對公務員所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而言。

對於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當事人既可對之提起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復審、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行政機關於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時,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評論主題】43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限(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而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者,須以設置機關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國賠原因分成

(一)公務員之行為→要行為不法,且有故意過失(過失賠償主義)

(二)公有公共設施→

1.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2.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

3.公共設施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因為出問題的是設備不是人,不討論過失故意與否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乙辯稱雙方之借貸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借貸契約不發生效力等語,甲則主張雙方借貸為事實,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情形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就有無通謀虛偽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