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 Huang】評論
(C) 釋字243、266 對於為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記一大過 記過 申誡 考績評定乙等或上級機關所發之職務命令,尚不得提行政爭訟,故均屬機關管理措施,應提起申訴、再申訴。出處 林清老師 公務員法與公物法P2-54
【考完去運動吧】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除外事項,其六~八條就是內部考績或專家評定不適用行程法。
【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應係指對公務員所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而言。對於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當事人既可對之提起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復審、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行政機關於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時,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