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ess】評論
新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Kim(已上榜)】評論
57不受理(尚未進入程序):死亡丶程序不合法。56免議:已懲戒、已褫奪、逾追究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