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Dang】評論
準正: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即日常生活中所稱之「先上車後補票」
【誰與爭楓】評論
認養是小動物
【心如硝子】評論
小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