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mily Ye
【年級】
【評論內容】答案D為何不行選?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執行。拘提管收是在第二章中規定,這樣D不是也適用?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想到賀一航)